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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洛和栾卢高速卢氏段建设征(占)地拆迁实施办法来了

2019-06-29 13:50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网字体:[] 微信二维码用手机看 分享到: 微信二维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栾卢和卢洛高速卢氏段建设征(占)地拆迁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4日

栾卢和卢洛高速卢氏段建设征(占)地拆迁

实  施  办  法

为积极推进栾川至卢氏高速公路项目(简称栾卢高速项目)卢氏段和卢氏至洛南(豫陕省界)高速公路项目(简称卢洛高速)工程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如期完成,加强对栾卢高速项目和卢洛高速项目建设征(占)地拆迁、资金使用等工作的管理,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依据《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政〔2013〕66号),参照《关于蒙华铁路三门峡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蒙指办〔2015〕1号)、《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淅高速公路卢氏南段建设征地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卢政〔2012〕48号)、《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华铁路项目卢氏段建设征(占)地拆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卢政办〔2015〕130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6〕62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范围

1.征地面积以核定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依据。

2.因设计变更等造成的新征用地以设计单位、业主和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图纸为准。

(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2.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补充耕地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三)使用国有土地方式

国有土地不再补偿,由卢氏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划拨使用。

(四)压覆矿产补偿标准

对于因栾卢和卢洛高速建设而压覆的矿产资源由所有权单位和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协商解决。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补偿范围

1.栾卢高速卢氏段和卢洛高速土地勘测定界范围内权益人为个体、合法企业及特殊单位的合法附着物(含房屋)。

2.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由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国土部门、林业部门、乡镇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村组及附着物所有人共同清点确认。

(二)栾卢高速卢氏段附着物补偿标准原则上执行《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政〔2013〕66号)。

(三)结合当前物价水平、劳务费用上涨等多项因素,参考三淅高速卢氏南段、蒙华铁路三门峡段、栾卢高速栾川段(《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等补偿标准,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清点工作实际,对《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政〔2013〕66号)中的部分项目补偿标准予以调整,对原补偿标准中未曾涉及,但在实际清点中出现的项目进行补充。

1.坟墓:一墓一棺的补偿标准1200元,一墓双棺的补偿标准1600元。

2.松、柏及其它绿化树种参照侧柏补偿标准,按同等乔木类林木补偿标准上浮10%。

人工培育的、以经营苗木为目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绿化苗圃(苗木)1—2年的(包括1—2年内移栽的)按照乔木类苗圃补偿标准补偿,3年及以上的(包括移栽3年及以上的)按乔木类苗圃补偿标准上浮30%补偿。

果木类苗圃1年以上实生苗对应绿化苗圃(苗木)1—2年的(包括1—2年内移栽的),3年以上嫁接苗圃对应绿化苗圃(苗木)3年及以上的(包括移栽3年及以上的)补偿标准补偿。

皂角、杜仲等乔木类药材树苗圃(苗木)参照绿化苗圃(苗木)补偿标准执行。

桑园、茶园按照幼苗3000元/亩,幼树4200元/亩,初产期6240元/亩,盛产期8820元/亩标准补偿。

3.干砌石堰补偿标准为每立方米100元、浆砌石堰补偿标准为每立方米200元、混凝土堤坝补偿标准为每立方米360元,该石堰指的是群众为房屋防护而砌于房前屋后的石堰。

4.果树类(花椒树)补偿标准根据果树(花椒树)的树龄、主干、树冠划分为幼苗、幼树、初果、盛果,其对应果树类(花椒树)补偿标准中1年、2—3年、4—7年、8年及8年以上的相应标准。

5.猪苓、天麻等多年生贵重中药材按林木类补偿标准(一)中的川地龙补偿标准清点、补偿。林木类补偿标准(二)说明中的“药材树按果树同等年限的补偿标准上浮10%”,更改为“乔木类药材树按果树类同等年限的补偿标准上浮10%”。

6.野生乔木类未成材、胸径5cm以下树木原则上不再清点补偿;野生灌木类不再清点补偿;扶贫等财政项目投入发展的核桃、连翘等原则上不再清点补偿。

7.林木类补偿标准(二)中的风景园林类树木(植物)特指栽植于公园、机场、街道、广场等特殊区域,用于观赏的树木(植物)。

8.各类苗圃、桑园、茶园、药材等以面积为单位补偿的附着物,其种植要达到相应的密度,对密度不够的要根据实际密度将其面积折合计算。对于套种的苗圃等附着物,选择主栽品种计算补偿数量,不得重复测量。

(四)厂、矿等特殊情况需要评估的,由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及产权人共同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以协议或其他合法形式确定补偿数额。对于国家已经限制的行业和非法经营的厂、矿企业等,建议由司法部门依法裁定。

(五)在清点过程中若出现三政〔2013〕66号文件及该管理办法中未明确列及的附着物,可以参照近期相似工程附着物补偿标准或同类、相似附着物标准进行清点、补偿,若近期相似工程附着物补偿标准也未涉及或未有同类、相似附着物标准的,由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六)因栾卢高速卢氏段和卢洛高速建设而必须迁改的电力线、通信线、广电线、油管及其配套设施等,由电力、通信、广电等单位自行组织迁改,在征拆工作开始后6个月内全部完成,不得影响高速项目建设。迁改费用由相关单位配合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核查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七)对于征地范围内非法存在的企业、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一律不予清点、补偿,相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自行清除,特别是对违反《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栾川至卢氏境红线内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2017〕9号)的,要严厉打击,对于情节严重、不按规定自行清除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拆迁安置问题

(一)拆迁奖励

1.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按照被拆迁主建筑物建筑面积给予最高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主建筑物是指三政〔2013〕66号文件中建筑物补偿标准(一)的1、2、3项房屋,以下所述主建筑物皆指该范围)。

2.被拆迁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照被拆迁主建筑物建筑面积给予最高每平方米80元的奖励。

3.被拆迁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拆除全部构(建)筑物,交付土地的,可在交付土地后按被拆迁主建筑物建筑面积最高再给予建筑物补偿标准(一)中1项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2项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3项结构房屋每平方米80元的奖励。

4.构(建)筑物具体奖励时间安排和对应奖励标准以拆迁时发布的公告及拆迁协议为准,所有构(建)筑物补偿和奖励在构(建)筑物全部拆除、交付土地后统一结算、兑付。

(二)房屋拆迁搬家费按1200元/户补助,安置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低于三人的户按三人补助,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户口簿为准),按18个月补助,如遇不可抗力,安置过渡费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该补助发放给现居住主房被拆迁的拆迁户,仓库、偏房以及房主有其它住所,不居住在内的各类房屋和建筑物不再发放该补助。

(三)房屋拆迁安置由各乡镇统筹负责。根据拆迁安置户数量,每户补助基础设施配套费20000元,由乡镇统筹安排使用。货币化安置的宅基地按照区片地价补偿。

(四)纳入扶贫易地搬迁和同步搬迁安置的安置户不再给予补偿,也不再享受相应安置政策。

四、“三改”工程补偿标准

三改(改路、改渠、改沟)是高速公路主线影响地方水系、道路和农田的恢复性工程,其虽然不纳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但按照国家规定和政策,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依法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红线内补偿标准对被征地的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点、补偿。

五、临时占地

项目单位修建施工便道、预制场、拌合站、驻地、弃渣场等临时用地,要先与工程所在乡镇政府及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对接,由相关单位配合进行选址,再由乡镇政府协调解决所需临时用地,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临时用地复垦费后方可进地。临时用地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需兑付给群众或村组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兑付,标准按以下执行:

1.临时用地地面附着物参照红线内清点、赔付,由乡镇政府和使用单位共同清点。

2.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土地租用费每亩每年按照青苗费的二倍执行,耕地熟化期补偿费按青苗补偿费的四倍确定。临时用地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按照征地时区片价格的40%给予一次性补偿。

3.所有临时用地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足额缴纳临时用地复垦费,支付地上附着物赔偿款、租金及其它国家规定应该缴纳的费用后,方可进地施工。

六、边角地补偿标准

(一)边角地范围

高速公路边角地指因高速公路建设造成其周边或内部因采取工程措施无法恢复耕种的耕地。

(二)边角地认定

边角地由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所涉及乡镇高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所涉及村及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由施工单位提供里程桩号、图纸证明、面积等资料。要严格控制边角地认定范围,能够通过一般工程措施、土地承包范围调整实现耕种的耕地不得认定为边角地。

(三)边角地补偿标准

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会议纪要》(〔2018〕13号),对边角地、夹心地内的耕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60%进行补偿。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已经补偿的耕地,待实施征地时按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另行补偿。

七、资金管理办法

(一)栾卢高速和卢洛高速征地拆迁(净地)资金及工作协调费以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协议及三门峡市交通枢纽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签署项目相关协议为准。按照省市相关协议约定,征地拆迁(净地)资金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卢氏县人民政府筹集解决。

(二)栾卢高速征地拆迁(净地)等资金全额缴纳卢氏县财政局,专款专用。

(三)各乡镇征拆资金拨付时以正式文件提出拨款申请,由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清点原始底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按照相关程序批复后,县财政局根据批示文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乡镇乡村财务服务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确认征拆到位后,统一向所有权人兑付,并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四)林业植被恢复费、社保费、土地指标等资金在办理各项林地、土地审批手续时由各相关单位向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申请,按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拨付。

(五)高速公路工作协调费用做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乡镇征地拆迁、协调服务、日常工作和与此相关的工作经费。按照项目相关协议,该经费由三门峡市交通枢纽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拨付(若协议有其它规定,以其规定为准)到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账户,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分年度向相关乡镇拨付。

(六)所有资金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卢氏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和使用。

八、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或建设中出现的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九、若国家征地拆迁、林业、土地、环保等政策调整,按国家新调整的政策执行。

十、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栾川至卢氏高速公路项目卢氏段和卢氏至洛南高速公路项目。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卢氏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解释。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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